戊(18):陈瑞青《从黑水城文献看西夏榷场管理体制》
内容摘要:本文对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中反映的西夏榷场住户资质申请制、货物无禁检验制、交易替头代理制和回货扭算报告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西夏榷场中由银牌安排官颁发给商户的执照分为“头子”和“凭由”两种,这两种执照都具有照验商户物品的职能;在西夏榷场中一般由巡检充当检验商户是否携带或出售违禁物品的职责;在西夏榷场中,一般由“替头”作为中间商代理商户和金朝进行贸易,体现了西夏朝廷在榷场贸易的主导作用,以确保政府的税收;在西夏榷场中,是以进口商品总额作为收税依据的,同时由于进口商品种类、数量以及结算方式不同,在对进口商品进行登记时,都统一扭算成川绢作为价值尺度。同时文章还指出文书中出现的“准河北绢”不是榷场给“替头”的佣金,而是“收税川绢”的参照系数。
关键词:榷场;管理体制;代理商;进口商品;川绢
黑水城文献中收录有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17件,其中俄藏15件,英藏2件。西夏历史材料本就短缺,这17件南边榷场使文书是深入研究西夏榷场制度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自西夏榷场使文书公布之后,国内外学者对这批文献进行了深入解读,中国学者史金波、杨富学、杜建录、李华瑞、孙继民,日本学者佐藤贵保等都做过深入的研究。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而言,孙继民先生的《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再研究》(以下简称《再研究》)一文对西夏榷场管理制度涉及最多、研究最为深入,该文指出这批西夏榷场文书反映了西夏外贸统计制度和扭算制度、外贸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再研究》一文根据文书和书式将西夏榷场管理制度概括为住户资质申请制、货物无禁检验制、交易替头代理制和回货扭算报告制四项内容。由于《再研究》一文是对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的综合性研究,对文书反映的榷场管理制度进行了提炼概括,除对上述四项制度中的“边检”制度进行过深入、细致的探讨外,所涉及的其他三项西夏榷场管理制度,均未展开论述,这为进一步开掘西夏榷场使文书留有空间。故笔者不揣浅陋,利用西夏榷场使文书,结合典籍材料试对西夏榷场的管理体制进行粗浅的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关于西夏榷场管理制度中的住户资质申请制,主要是指从事外贸的住户均需要从西夏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获得从事外贸的资格。《再研究》一文认为商户从事外贸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由银牌安排官颁发的“头子”。在南边榷场使文书中涉及“头子”文书有多件,其中较为完整的是俄藏ИHB.No.354号文书,现将这件文书迻录如下:
(前缺)
1. 南边榷场使 申
2. 准 安排官头子:所有 .
3. 段,依法搜检,并无违禁 .
4. 尽筭卖替头博买到回货 .
5. 印讫,仍将所博买回货一就 .
6. 上司前去,伏乞照会作何, .
7. 者:
8. 张师
(后缺)
关于“头子”的性质,《再研究》一文已经有详细的考察,在此不多赘述。应当指出的是,除“头子”外,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中还出现了另一种公文体裁——“凭由”。涉及“凭由”的文书是俄藏ИHB.No.316号文书,现将这件文书迻录如下:
(前缺)
1. 申
2. 所有本府住户席知 .
3. 彼出彼出,赉前去口 .
4. 口前来者,任准凭由口 .
5. 并无违禁,其智斍等 .
6. 到回货,依例扭筭収税 .
7. 回货开坐下项,一就发 .
8. 乞照会作何,须至申 .
9. 壹段,博买川绢价玖拾肆疋,収税 .
10. 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疋壹拾肆 .
11. 姜叁伯柒拾斤,计柒拾肆疋 .
12. 壹拾贰斤,计肆疋 .
(后缺)
在这件文书中,榷场管理人员依据银牌安排官颁发给商户的“凭由”检验商户是否有在榷场进行贸易的资质和有无携带违禁货物。“凭由”作为公文名称,最早出现在唐代。唐穆宗时期颁布的《禁乘驿官格外徵马诏》称:“如闻官驿递马,死损转多,欲令提举所由,悉又推注中使。邮驿称不见券,则随所索尽供。既无凭由,岂有定数,方将革弊,贵在息词。自今已后,中使乘递,如不见券,及券外索马,所由辄不得供”。这里的“凭由”显然是中使骑乘官驿递马的凭证。五代时期,凭由这种文书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据《旧五代史》称:“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仍仰县司给予凭由”。后周将租佃给客户的系省庄田、桑土、舍宇等作为永业,并由县司颁发“凭由”作为凭据,因此凭由在五代时期已经具有官方凭据的作用。与此同时,凭由还被用作僧人出家的凭证,“应合剃头受戒人等,逐处闻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宋代“凭由”使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北宋在入内内侍省置“合同凭由司”,三司也设置了“凭由司”作为子司,“凡传宣取库物,令内臣自赍合同凭由送逐处已,乃缴奏下三司出破帖”。内臣只有持有合同凭由司出具的凭由,并得到三司审批后,方可于诸库支取钱物。不仅如此,“凭由”这种文书还普遍应用于州县的税收、和买、抽丁、任官等领域,如绍兴二十六,闰十月十三日,两浙路转运副使李邦献言:“人户合纳夏税,乞令州县将人户名下正绢若干、和买若干出给凭由,散付人户收执,永远照应输纳。如人户物业有进退,合分明开具改给,不得暗有增敷”。宋代各种类型的“凭由”,归纳起来主要用于财务与身份的证明。宋代在榷货务中也使用“凭由”这种公文,开宝三年(970年)八月,宋廷诏建安军榷货务:“应博易自今客旅将到金、银、钱、物等折博茶货及诸般物色,并止于扬州纳下,给付客旅博买色件数目凭由,令就建安军请领,令监榷务、职方郎中边珝赴扬州,与本州同共于城内起置榷货务,其同监、殿直郑光表即止在建安军监当管勾务货兼权知军务事,每有客旅折博,据数仰边珝出给凭由,给付客旅将赴建安军请领。仍仰郑光表见本务公凭验认色数,便仰逐旋支给,不得邀难停滞商旅”。宋代的榷货务隶属于左藏库,“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尽管榷货务和榷场在职能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货物的交易流程上却有诸多相似之处。榷货务颁发给商人凭由,作为监榷务验认客商买卖货物种类、数量的凭证。这类性质的“凭由”显然是和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中出现的“凭由”相类似,都具有照验客商货物的职能。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在西夏榷场中存在“头子”和“凭由”两种文体,这两种文体都应当是安排官颁发给商户的执照。同时通过文书中依据“头子”和“凭由”作为榷场检验商户是否携带违禁物品的做法,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头子”和“凭由”的内容应当包含商户姓名、元带货物的品种及其数量等要素。
关于西夏榷场的货物检验制度,除《再研究》一文外,孙继民先生在《南边榷场使文书所见西夏出口商品边检制度试探》一文中有详细的论述。西夏对于违禁物品有着严格的检查制度。《天盛律令》卷7《敕禁门》载:“向他国使人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人、商人,已卖敕禁物,已过敌界,则按去敌界卖敕禁物法判断。已起行,他人捕举告者当减一等,未起行则当减二等,举告赏亦按已起行、未起行得举告赏法获得。大食、西州国等使人、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此外其余国使人、商人来者,买物已转交,则与已过敌界同样判断。若按买卖法价格已言定,物现未转交者,当比未起行罪减一等”。同时对于出卖违禁物品的官员,进行严格的处罚,“正副统军、总制、州府使副行将、刺史、监军、同判、习判、承旨、参谋、敕马、军察、州主、城守、通判、边检校、行监,其以 下都案、案头、司吏大小管事人出卖敕禁物时,当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在榷场贸易中检查有无违禁物品是宋、夏、金各国的通例,如南宋盱眙军榷场“每遇客人上场通货,已自互相结甲,五人每一保,榷场书填甲帖,付保头收管。榷场又开到申数客人单名物货件段,牒付淮河渡,本渡凭公牒辨验甲帖真伪,同榷场主管官并本军所差官当面逐一点名搜检随身并应干行货,若无夹带禁物,方得过淮”。关于负责榷场搜检的人员,《宋会要辑稿》也有记载。绍熙五年(1194年)四月十九日,户部言:“盱眙军申:淮河榷场发客,本军专一关防透漏之弊,已措置给牌分地分不得互相踰越外,内主管官只合在大门下勾销搜检。缘当来系依安丰军花靥镇例,今尚仍前逾越地分,即与今来约束事体不同。本部照得安丰军榷场系在管下,离军约三十里,止有巡检一员,别无官属,搜检之责,专在主管官。今来盱眙榷场系在城内,至渡口不及半里,搜检既有职官兵官、监渡使臣,互相关防,无不备至,则安丰军体例委难引用”。这表明在宋代榷场中,主要由巡检负责检验商人物品。由于花厌镇榷场距离安丰军约三十里,故只设巡检一人负责搜检任务,而盱眙军设置在城内且距渡口不及半里,所以主管官员除巡检之外,另有职官兵官和监渡使臣。盱眙军榷场搜检人员的增设,与榷场位置在城内有直接关系,应当属于特例。西夏榷场和宋代一样也是由巡检担任搜检人员。根据《天盛律令·敕禁门》记载,西夏时期的敕禁卖品大致有“人、马、披、甲、牛、骆驼”,战具包括“弓箭、枪剑、刀、铁连枷、马鞍、装箭袋、金、银、种种铁柄、披甲、编连碎段”,其他杂物“毡塾、粮食、骡、驴、钱、牛、骆驼、马皮”。对于这些敕禁卖品除立法禁止外,捕捉也已业已出现的非法买卖敕禁卖品的人或物成为巡检的一个重要职责,“出卖敕禁品,已造意未起行及已起行心已悔等,已告职管司巡检等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职管司巡检”是捕捉出卖敕禁品的主要组织机构,这类巡检既有大小、地方巡检,也有边检校、检提点、检人等。
俄藏ИHB.No.352A号文书涉及到西夏榷场贸易替头问题,现将该文书迻录如下:
(前缺)
1. 申
2.本府住户口米
3.口,并无违禁
4.替头博买到回货
5.印讫,仍将囗囗等回
6.上司前去,伏
7.段,白褐
8.博买川绢价叁拾
9.川绢壹疋贰赤拾捌寸,准
10.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
11.贰仟计伍疋
(后缺)
《再研究》一文认为:“所谓交易替头代理制,是说西夏的进出口货物并非由从事外贸的商户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而是由专职的中介人——替头居中交易”。“替头”,在宋代榷场中称“牙人”。宋代榷货务都茶场曾有这样的规定:“客人般贩茶盐到住卖处,欲用牙人货卖者,合依已立定系籍等三(“等三”疑作“第三”)等户充牙人交易,如愿不用牙人,自与铺户和议出卖,或情愿委托熟分之人作牙人引领出卖者,即合依政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朝旨,听从客便”。这说明在榷货务茶叶交易中商人可以使用牙人,也可以不使用牙人,一切交易“听从客便”。上述记载是宋代榷货务中,牙人只是部分参与交易的情况。但在榷场贸易中,为杜绝私自交易,一般由牙人充当代理人。如宋代就规定:“秦熙河岷州、通远军五市易务,募博买牙人,引致蕃货赴市易务中卖,如敢私市,许人告,每估钱一千,官给赏钱二千,如此则招来远人,可以牢笼遗利,资助边计”。这说明在北宋榷场中已经开始不允许私自交易,必须由官方认可的中间商对贸易进行代理。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军器监主簿、直秘阁知盱眙军沈该上书论措置榷场之法:“商人赀百千以下者,十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泗州榷场博易。俟得北物,复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待北价之来。两边商人各处一廊,以货呈主管官,牙人往来评议,毋得相见。每交易千钱,各收五厘息钱入官”。南宋时期的盱眙军榷场贸易中,交易双方各处一廊,不得见面,全凭牙人对货物进行评议。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杜绝商人私自交易,影响朝廷税收;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军事安全考虑,防止对方商人打探军情。西夏榷场中“替头”与宋代榷场中“牙人”在职能、性质等方面都是极其相类似的。
《再研究》一文已经指出,所谓回货扭算报告制,就是所有进口货物商品入关后,都要登记在册,估算价值,形成书面报告,最后加盖公章,亦即 “依例扭算收 (上)税 (上)历,会 (为)印讫”。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中的“替头”根据客商交易情况,将交易物品折算成绢,并将各位客商交易数额登记在册,同时加盖印章,以作为税务机构收税的依据。文书中有“替头博买到回货”一语,“回货”是指西夏商户的进口商品。从这句话可以判断,西夏榷场收税的数额是以商户的进口商品的数量作为依据的。由于“替头”是夏金榷场贸易的直接参与者,因此熟悉双方交易的情况,由“替头”提供西夏商户进口商品的种类、数量并逐一折算成绢帛,形成书面报告。“替头”的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形成“税历”的主要依据。榷场使会专门委派官员对商户的“回货”,对照“税历”进行勘验。在宋代榷场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客人自泗州易到回货,令尽数于场安顿,本军选差监官一员看验收税,关报榷场出给关引付客人,赍执沿路税场照验,与免一半税钱。如官司奉行违戾,许客旅陈诉,具申朝廷。其官吏请给,于本场收到息钱内支给,公吏并行重禄”。监官在看验完客商的“回货”后,对客商进行收税,并将税收情况报告给榷场,再由榷场出具税收证明性质的“关引”,作为沿路税场的照验凭证。客商只有得到榷场开具的关引,才能将“回货”进行出售。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户部言:“主管淮东盱眙榷场曹泳札子:客人于本场博买到北货,从本场出给关子,从便前去货卖,仍兑(兑,当作“免”)半税。其经由税务既收税后,更不契勘有无本场关引,及阙(阙,疑作“关”)引内同与不同,即便放行措置。欲将本场关引从提领司印给,排立字号,付本场置历消破,旬具支破数目、客人姓名、物货名件,申提领司照会点检。傥或本场开具不同,及于关引内影带数目,许经由税务径申提领司根究,将本场官吏重赐行遣。如或经由州县税务点检得有客旅将带北货无本场关引,及关引内数目不同,不即根究,容纵放行,致有透漏,其税务官吏并乞依透漏私茶盐法科罪。仍却许本场觉察,庶几有以关防”。宋代榷场中的“关引”应当包含“支破数目、客人姓名、物货名件”等内容,是提领司点检客商交税情况的重要依据。而且从上面的记载可以看出,宋代榷场中的“关引”采取旬报制度。西夏榷场中是否也采用“关引”作为税收依据,尚待进一步考察。
在文书中提到了“扭算”一词,榷场对商户进口商品进行扭算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在西夏榷场贸易中没有完全使用货币,而是实行货币和一般等价物并行的制度。如在俄藏ИHB.No.307(1)号文书中提到“连抄壹万伍伯钱”,连抄是一种纸张的名称,从“壹万伍伯钱”的记载看,商户进口连抄是以现钱交易形式完成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户的进口商品是以川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如俄藏ИHB.No.313号文书中提到“甆椀壹伯对,计伍疋”、“墨陸伯錠,计三疋”等。由于在西夏榷场贸易中,钱帛并行,这就为收税带来一定的困难。从黑水城出土的榷场贸易文书看,双方贸易所涉及的物品之种类是相当多的。其中以丝毛织品居多,有粗褐、黄褐、白褐、白缨、绢、小绢(子)、中绢、川绢、河北绢、紫绮、紫押、纱、大纱、生押纱、粗押纱、小绫、中罗缬、(小)晕缬、小絁缬、川缬等,食用品有生姜、干姜、椒、蜜、茶、米等,书写用品笔、墨、连抄(纸)等,归结起来说都是些生活日用品。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口日用品不但名称各异,同时数量不等,因此榷场在商户收税时,必然先将这些物品折算成统一的“一般等价物”。值得注意的是,西夏榷场使文书中的连抄是以现钱交易形式完成的,但在收税时,也将其折算成川绢。这表明,西夏榷场贸易中,无论交易过程是以货易货还以现钱交易,在税收环节都是以“川绢”作为统一的等价物进行折算的。
对于“准河北绢”是“替头”佣金的观点,笔者持不同意见。关于文书中出现的“博买川绢价”、“收税川绢”和“准河北绢”,《再研究》一文有精辟的论述,该文指出:“‘博买川绢价’就是购买进口商品的总货值,‘收税川绢’就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川绢在这里起着本位币的作用”。同时认为“准河北绢” 是“每个‘住户’应付替头的佣金额 (或付给金朝方面的费用)或是收税川绢的换算值”。关于《再研究》一文对于“博买川绢价”和“收税川绢”的性质笔者不持异议,但对“准河北绢”是替头佣金的提法表示怀疑。
在俄藏ИHB.No.316号文书中对上述提到的“博买川绢价”、“收税川绢”和“准河北绢”都有所涉及,对于理解三种绢的不同地位大有裨益,现将这件文书迻录如下:
(前缺)
1. 申
2.所有本府住户席知
3.彼出彼出,赉前去口
4. 口前来者,任准凭由口
5.并无违禁,其智斍等
6.到回货,依例扭筭収税
7. 回货开坐下项,一就发
8.乞照会作何,须至申
9. 壹段,博买川绢价玖拾肆疋,収税
10.贰拾伍赤陆寸,准河北绢壹疋壹拾肆
11.姜叁伯柒拾斤,计柒拾肆疋
12.壹拾贰斤,计肆疋
(后缺)
在这件文书的第9行有“博买川绢价玖拾肆疋”,第10行有“准河北绢壹疋壹拾肆赤”,两个数据基本完整。收税川绢一项数字有残缺,只剩“贰拾伍赤陆寸”等字。前缺数据应是若干匹,按照两匹川绢相当一匹河北绢的比例,这里所缺匹数应该是“贰匹”,完整的数据应是“贰匹贰拾伍赤陆寸”。则收税川绢与准河北绢之比是“贰匹贰拾伍赤陆寸”比“壹疋壹拾肆赤”,两者之比接近2比1。又如俄藏ИHB.No.352A号文书第8行 “博买川绢价叁拾叁”,第9行 “川绢壹疋贰拾赤捌寸”,“准 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则此件收税川绢与准河北绢之比是 “壹疋贰拾赤捌寸”比 “贰拾捌赤肆寸贰分半”,两者之比也是接近2比1。这两件文书所反映的情况说明,收税川绢与准河北绢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比较固定的。一般而言,“河北绢”的价值比“川绢”要大,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六元符二年(1099年)闰九月条引邵伯温题贾炎家传后云:“治平之末……川绢二千一疋,河北山东绢差贵三二百。”其中提到河北、山东所出产的绢要比川绢每匹要贵二三百钱。在俄藏ИHB.No.307(1)号文书中出现了“河北绢贰疋计肆疋”,前面已经提及,西夏南边榷场是以川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河北绢贰疋计肆疋”亦即“河北绢贰疋计川绢肆疋”。由此可知,川绢与河北绢之间的比价是“2比1”。也就是说上述两件文书中出现的“收税川绢”与“准河北绢”在数量上是相等的。如果按照《再研究》一文的说法,“替头”所得佣金与榷场的税收收入相同,替头佣金似嫌过高。虽然在西夏史籍中没有关于替头佣金的记载,但在宋代榷场中,明确提到榷场的税收及其分配问题。《宋会要辑稿·食货》中提到:“旧制:总领兼提领官,知军兼措置官,通判兼提点官,榷场置主管官二员、押发官二员,主管官系朝廷差注,押发官从措置官辟差。其客人贩到物货,令主管官斟量依市直估价通放过淮。每贯收息钱二百、牙钱二十、脚钱四文,牙钱以十分为率,九分官收,一分均给牙人;其脚钱尽数支散脚户”。这说明在南宋榷场中税收包括息钱、牙钱和脚钱三项内容。这里的牙钱,就是指官府给榷场中牙人的佣金。而且这条材料明确指出“牙钱以十分为率,九分官收,一分均给牙人”,由此可以看出在宋代榷场中官收钱与牙钱之间的分成比例为9比1。通过对比宋代榷场牙人的收入,我们基本上可以排除 “准河北绢”是“替头”佣金的说法。倒是《再研究》一文中提到的“准河北绢”是收税川绢的换算值的说法更加确切。
应当注意的是,在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中,总计部分称“准河北绢”,而在分计部分则直接称“河北绢”,这说明“准”字带有特殊的含义。通过西夏榷场使文书,我们可以看到,西夏榷场中进口货物总值以及税收,都没有直接用本国货币或一般等价物,而是使用了第三国南宋出产的川绢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对于这一现象,李华瑞先生在《西夏社会文书补释》一文曾进行过分析,认为南宋出产的川绢对于夏金两国来说是第三方的带有价值尺度的商品。同时指出:“文书所记收税常有‘准河北绢’云云,恰好说明河北绢生产地在金朝,以河北绢为主计价,对西夏来说意味着在由双方商定规则的榷场贸易中失去一方‘自主权’之嫌,故以‘准’字作为参考系数”。李先生“准河北绢”是“收税川绢”参照系数的看法是对《再研究》一文“准河北绢”是收税川绢的换算值之说的进一步深化,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西夏榷场没有直接使用本国货币或一般等价物作为商品结算和税收的价值尺度,而使用了南宋的川绢,体现了西夏在和金朝的贸易中刻意回避使用金朝的“河北绢”作为结算单位的史实,以确保西夏榷场贸易的“自主权”。但是在西夏榷场中使用了“川绢”,并不意味着西夏榷场贸易具有完全的自主权。西夏榷场使文书中“川绢”、“河北绢”的并现,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榷场贸易的“自主权”是受限制的,或者说是不充分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宋、夏、金时期,“钱帛”并行作为货币或价值尺度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榷场贸易中用绢帛进行结算也是当时的通例,而西夏坐拥西北之地多产毛毡而绝少生产丝织品,这就使西夏在对外贸易时不得不采使用宋、金两国的丝织品作为结算单位。而为寻求在夏金贸易中的平等地位,被迫使用第三国一般等价物进行结算,体现了西夏商品经济的相对滞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西夏榷场管理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同时和宋代榷场相比有诸多相似之处,尽管西夏史籍中关于西夏榷场管理制度的记载寥寥,但通过分析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南边榷场使文书,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西夏榷场管理制度的特点以及和宋、金榷场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西夏榷场中由银牌安排官颁发给商户的经商执照分为两种:一种是头子,一种是凭由。在以往的研究论著中没有对“凭由”这种文体予以充分的重视,通过分析我们知道,凭由和头子在性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同时都具有照验商户货物的功能。商户只有得到西夏银牌安排官颁发的凭由或头子,才能取得在榷场中经商的权利,这充分说明商户的贸易权是通过提前申请的。关于西夏榷场中货物检验制度,主要是榷场检验商户是否携带、出售西夏政府规定的违禁物品,这一措施是通过榷场中各类巡检完成的。关于回货扭算报告制,就是所有进口货物商品入关后,都要登记在册,估算价值,形成书面报告,最后加盖公章,对进口商品进行登记、扭算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榷场征税。在西夏榷场中无论是现钱交易还是以货易货,都统一扭算成“川绢”作为价值尺度的。关于交易替头代理制,是指西夏榷场中进出口货物并非由从事外贸的商户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而是由专职的中介人——替头居中交易的。西夏榷场中的“替头”和宋代榷场中的“牙人”在职能上有相似性。榷场通过“替头”代理夏金商户之间的贸易,以达到垄断经营权的目的,确保税收不外流。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西夏榷场使文书中的“准河北绢”并不是榷场给“替头”的佣金,而是西夏榷场中“收税川绢”的参照系数。西夏榷场中无论使用的是“川绢”还是“河北绢”,都是西夏榷场贸易“自主权”受限制的一种表现。
原刊:《宁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注释请参考原文!
感谢陈老师赐稿!
作者简介
陈瑞青,1977年生,河北沧县人,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黑水城文献和河北地方史研究。在《中国史研究》、《民族研究》、《中华文史论丛》、《南京师大学报》、《敦煌研究》、《江汉论坛》、《宁夏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著有《黑水城宋代军政文书研究》、《燕赵文化史稿·魏晋北朝卷》,合著有《俄藏黑水城汉文非佛教文献整理与研究》、《河北古代少数民族史》、《黑水城元代军政文书研究》、《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两项。河北省社会基金项目一项、河北省社会发展研究课题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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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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